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就《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1-03-26

浏览次数:12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面开展三年整治,着力整顿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记者就《通知》有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水产养殖中重要的生产资料。这些产品的质量关系到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更关系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安全、生态安全。一直以来,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问题,坚持依法强化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执法,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养殖水产品的舌尖上的安全。但近年来有部分企业故意以“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将应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产品“改头换面”,规避政府监管,有的产品掺杂使假,造成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为此,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查和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下发了《通知》,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内涵和监管范围,明确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的监管职责,部署开展三年整治行动,打击相关违法活动,整肃市场秩序,规范投入品使用,确保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

问:此次制定下发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通知》对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下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提出了五点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责任。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该管的产品就要依法监管。

二是强化管理。《通知》特别强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市场上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三是严厉整治。农业农村部将在2021-2023年连续三年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决不能使一些“改头换面”的违法产品轻易逃避监管。

四是白名单制度。在全国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在使用环节,对发现养殖者使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以外投入品的,依法查处或公布其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督促养殖者主动使用合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五是提升服务。坚持疏堵结合,打击不法产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相关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提升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发挥相关社团自律作用,引导相关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问:大家都比较关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请问,农业农村部决定试行这项制度是如何考虑的?

答:合法与非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黑白分明,投入品从来没有“不白不黑”的“灰色地带”。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涉及食品和生态安全,其技术要求依法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依法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农业农村部就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审批,通过安全性评价、临床(或稳定性)试验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验证相关产品安全、稳定、有效和环保性等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才批准其产品生产。但是,目前市场上一些号称可用于水产养殖的产品,其生产企业仅有自行声明的产品企业标准,未经过农业农村部的安全性评价和临床(或稳定性)试验,无法确认其产品安全、有效和环保性,无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依,养殖生产、产品质量和环境风险都存在不确定性。

农业农村部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主要目的就是引导水产养殖者依法规范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即白名单内投入品),拒绝购买使用无法确保安全、有效和环保的其他产品。地方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一旦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要公开发布其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经调查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行为,并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仍公开发布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我们就是要通过依法查处、公开警示、教育宣传和社会监督等一系列措施,让广大水产养殖者只能购买使用正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逐步杜绝购买使用其他未批准产品,真正做到规范使用投入品。同时,推动正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占领市场,以“良币”驱逐“劣币”。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尽快制定下发《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说明如何查询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内产品信息,规定《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基本格式,以及信息公示有关工作要求,指导地方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和企业规范使用白名单投入品。

问:《通知》下发后,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如何抓好落实?

答:《通知》如军令状,要求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各司其责、合力推进,要以勇于担当、敢于碰硬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举措,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好,确保《通知》有关要求落地,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当前,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地方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以及农业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压实属地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制定工作总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作,抓好监督考核,及时总结成效。农业农村部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是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将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三年专项整治,列入本辖区的农业农村重点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坚持常抓不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充分利用好群众的监督力量,更多发现案件线索,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做好普法宣传培训。通过业务培训和普法教育,首先要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以及相关执法机构人员要全面领会《通知》精神,梳理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其次,要在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和水产养殖场等场所,通过举办培训、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水产养殖企业负责人和普通养殖户的守法意识。通过宣传,营造各方面共同促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构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秩序、新格局。

(转载于农业农村部网站)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就《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1-03-26

浏览次数:12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面开展三年整治,着力整顿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记者就《通知》有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水产养殖中重要的生产资料。这些产品的质量关系到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更关系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安全、生态安全。一直以来,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问题,坚持依法强化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执法,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养殖水产品的舌尖上的安全。但近年来有部分企业故意以“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将应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产品“改头换面”,规避政府监管,有的产品掺杂使假,造成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为此,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查和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下发了《通知》,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内涵和监管范围,明确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的监管职责,部署开展三年整治行动,打击相关违法活动,整肃市场秩序,规范投入品使用,确保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

问:此次制定下发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通知》对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下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提出了五点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责任。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该管的产品就要依法监管。

二是强化管理。《通知》特别强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市场上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三是严厉整治。农业农村部将在2021-2023年连续三年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决不能使一些“改头换面”的违法产品轻易逃避监管。

四是白名单制度。在全国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在使用环节,对发现养殖者使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以外投入品的,依法查处或公布其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督促养殖者主动使用合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五是提升服务。坚持疏堵结合,打击不法产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相关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提升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发挥相关社团自律作用,引导相关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问:大家都比较关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请问,农业农村部决定试行这项制度是如何考虑的?

答:合法与非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黑白分明,投入品从来没有“不白不黑”的“灰色地带”。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涉及食品和生态安全,其技术要求依法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依法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农业农村部就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审批,通过安全性评价、临床(或稳定性)试验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验证相关产品安全、稳定、有效和环保性等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才批准其产品生产。但是,目前市场上一些号称可用于水产养殖的产品,其生产企业仅有自行声明的产品企业标准,未经过农业农村部的安全性评价和临床(或稳定性)试验,无法确认其产品安全、有效和环保性,无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依,养殖生产、产品质量和环境风险都存在不确定性。

农业农村部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主要目的就是引导水产养殖者依法规范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即白名单内投入品),拒绝购买使用无法确保安全、有效和环保的其他产品。地方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一旦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要公开发布其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经调查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行为,并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仍公开发布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我们就是要通过依法查处、公开警示、教育宣传和社会监督等一系列措施,让广大水产养殖者只能购买使用正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逐步杜绝购买使用其他未批准产品,真正做到规范使用投入品。同时,推动正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占领市场,以“良币”驱逐“劣币”。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尽快制定下发《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说明如何查询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内产品信息,规定《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基本格式,以及信息公示有关工作要求,指导地方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和企业规范使用白名单投入品。

问:《通知》下发后,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如何抓好落实?

答:《通知》如军令状,要求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各司其责、合力推进,要以勇于担当、敢于碰硬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举措,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好,确保《通知》有关要求落地,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当前,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地方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以及农业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压实属地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制定工作总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作,抓好监督考核,及时总结成效。农业农村部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是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将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三年专项整治,列入本辖区的农业农村重点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坚持常抓不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充分利用好群众的监督力量,更多发现案件线索,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做好普法宣传培训。通过业务培训和普法教育,首先要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以及相关执法机构人员要全面领会《通知》精神,梳理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其次,要在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和水产养殖场等场所,通过举办培训、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水产养殖企业负责人和普通养殖户的守法意识。通过宣传,营造各方面共同促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构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秩序、新格局。

(转载于农业农村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