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交易场所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22

浏览次数:14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本市技术交易场所行为,推动技术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沪府规〔20198号)等文件要求,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上海市技术交易场所管理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审慎批设交易场所 , 制定本地区监管制度。2019130日,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提出“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主要明确以下相关事项:一是技术类交易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市科委。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并配合其开展准入管理和业务规范工作”等。

二、编制原则

根据《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技术交易的特点,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上位法与兼顾个性。鉴于技术交易特殊性,细则就技术交易范围、交易方式提出基本要求。

2、明晰职责与协同监管。在上海市金融稳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下,市科委负责所属技术交易场所管理与监督。

3、夯实能力与增强监管。结合技术交易特征,提出技术交易场所的基本业务规则;结合交易场所管理基本要求,细化对技术交易场所的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五章29条,主要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职能,监督管理等。

1、总则部分,提出细则制订的依据、范围和管理机构。明确技术交易是以技术为核心的权益交易,交易标的涵盖技术成果与技术服务,交易方式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设立、变更和终止部分,提出交易场所在设立、变更和终止等重大运营事项方面的申请程序和要求。在设立环节,规定“拟申请的交易品种,原则上不得与本市已获批的技术交易场所正常交易的交易品种相互重复”;新设立技术交易场所,申请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市科委再报市政府批准。在变更环节,区分重大事项变更和一般事项变更,报批程序不同。在终止环节,提出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向市科委报告等。

3、业务职能部分,对技术交易场所履行职责、技术交易机制,以及风险控制要求做了规定。如,一是明确技术交易场所主要职责,即对技术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交易程序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交易鉴证凭证;二是明确技术交易方式,技术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竞价和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其他方式。技术交易信息挂牌发布期满后,只有一个意向受让人的可采取协议转让;有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的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三是提出风险管控的有关要求,如独立的结算账户、交易信息保密、交易事项报告等。

4、监督管理部分明晰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技术交易场所监管要求、违规处理等。

 

 

《上海市技术交易场所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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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本市技术交易场所行为,推动技术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沪府规〔20198号)等文件要求,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上海市技术交易场所管理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审慎批设交易场所 , 制定本地区监管制度。2019130日,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提出“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主要明确以下相关事项:一是技术类交易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市科委。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并配合其开展准入管理和业务规范工作”等。

二、编制原则

根据《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技术交易的特点,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上位法与兼顾个性。鉴于技术交易特殊性,细则就技术交易范围、交易方式提出基本要求。

2、明晰职责与协同监管。在上海市金融稳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下,市科委负责所属技术交易场所管理与监督。

3、夯实能力与增强监管。结合技术交易特征,提出技术交易场所的基本业务规则;结合交易场所管理基本要求,细化对技术交易场所的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五章29条,主要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职能,监督管理等。

1、总则部分,提出细则制订的依据、范围和管理机构。明确技术交易是以技术为核心的权益交易,交易标的涵盖技术成果与技术服务,交易方式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设立、变更和终止部分,提出交易场所在设立、变更和终止等重大运营事项方面的申请程序和要求。在设立环节,规定“拟申请的交易品种,原则上不得与本市已获批的技术交易场所正常交易的交易品种相互重复”;新设立技术交易场所,申请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市科委再报市政府批准。在变更环节,区分重大事项变更和一般事项变更,报批程序不同。在终止环节,提出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向市科委报告等。

3、业务职能部分,对技术交易场所履行职责、技术交易机制,以及风险控制要求做了规定。如,一是明确技术交易场所主要职责,即对技术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交易程序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交易鉴证凭证;二是明确技术交易方式,技术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竞价和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其他方式。技术交易信息挂牌发布期满后,只有一个意向受让人的可采取协议转让;有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的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三是提出风险管控的有关要求,如独立的结算账户、交易信息保密、交易事项报告等。

4、监督管理部分明晰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技术交易场所监管要求、违规处理等。